日前,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宗名誉权纠纷案,原告李晨诉被告吴某、南方周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实报道案,被法院驳回。事实证明,不实言论不是娱乐。
原告李晨在本案中指控南方周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隶属单位《南方周末》杂志社和记者吴某,通过报道夸大其与某品牌之间的合作关系,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和名誉权,请求法院判令后者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(人民币,下同)及公开赔礼道歉。
然而,南方周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表示,其报道并非主观臆断,而是基于事实调查并拍摄了系列产品广告,供证据使用。
南方周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了其报道的真实性和权威性,证据充分。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向被告提供证据,证明其被告存在明知或极有可能知道被告报道内容不实的情况下,仍未作出合理警示或明示,其行为造成了后果发生。
不实报道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无谓的名誉损失,也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。我们期待每一个人都能自律自愿,不作不实报道,让我们共同维护好一个清朗的舆论环境。